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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登报道歉!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线上调解

杭州中院 2021-07-11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向社会公众道歉!”


2020年3月12日,杭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韩圣超主持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线上调解,被告叶某、涂某、许某深刻表达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悔过之意,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之后,法院将依法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300元。


2019年12月27日,叶某、涂某、许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我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全省首例!杭州中院受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线上调解


为充分发挥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自2月27日受理该案后,杭州中院迅速启动送达诉讼材料、通报主管行政机关、调解沟通等工作,并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引导当事人进行电子诉讼操作。结合当前疫情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采取线上方式开展调解,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十余天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被告叶某、涂某、许某猎杀的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的多样性,且在猎捕、食用、出售的过程中均有可能产生病毒、细菌感染以及传播疫病的风险,给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三被告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案涉野生动物已死亡灭失,三被告宜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我们呼吁广大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背景介绍


自新冠肺炎疫情确定最初传染源是野生动物以来,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1、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科普知识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杭州市临安区境内,野生动植物十分丰富,区内分布着我国最东南端、遗传多样性最丰富的华南梅花鹿种群。华南梅花鹿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 IUCN 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级。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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